因會展活動的種類、層次、范圍的多樣化和廣泛化,其涉及主辦方、承辦方、參展商、與會者、消費者等諸多方面的關系,為了明確各方在會展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會展性質而制定的合同,即為會展合同。
廣義的會展合同是指圍繞會議、展覽而依法制定的各種合同的總稱;狹義的會展合同主要是指會展承辦單位為租賃會場、展館等,或者與參展商之間依法制定的設立、變更、終止各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書面合約或契約。
會展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主題的特定性。
會展合同的各方均是與會展有某種聯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內容的財產性。
會展合同的目的和內容是特定的經濟利益和經濟關系。
3.標的物的單一性。
會展合同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單一的,它僅僅是指涉及會議、展覽的商品、行為或智力成果等。
4.訂立的合法性。
在《合同法》之外,不同的會展合同還有不同的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