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務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杭州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持續打造會展之都、賽事之城,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及《杭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會展業實際,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商務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22年4月6日
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杭州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持續打造會展之都、賽事之城,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及《杭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會展業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指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項用于扶持本市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扶持資金按照公平公正、重點突出、??顚S?、注重績效的原則使用管理。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四條 扶持資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1.舉辦重大會展活動;
2.引進國內外大型會展活動;
3.引進知名會展機構;
4.品牌會展項目培育;
5.會展業的宣傳推廣、對外交流;
6.會展項目進行國際權威認證;
7.其他促進杭州會展業發展的事項。
第五條 扶持資金扶持對象為在本市范圍內舉辦的、舉辦經費未使用市級財政預算資金的、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按規定在市商務局備案的由企業、社會組織等市場主體舉辦的會展項目及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章 扶持標準
第六條 參會人數100人以上、境外參會代表不少于五個國家或地區、注冊國際代表不少于參會人數20%的國際會議,給予每位注冊參會國際代表每天100元(人民幣,下同)的扶持。每屆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國家級、全國性的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中央直屬企業,世界500強企業、國內民營經濟前百強企業(上年度排名)等機構或企業舉辦的、參會人數1000人(含)以上、實際會期3個半天或在杭住宿1天以上的會議,一次性給予舉辦單位10萬元的扶持。參會人數1000人以上的,人數每增加10%,扶持標準相應增加10%,每屆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在本市專業展館舉辦、符合本市會展產業指導目錄、展期不少于三天、室內展覽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市場化貿易類和消費類展覽項目(不包括各類成就展、人才交流會、圖片展等項目),按項目展覽面積規模給予扶持:
(一)項目展覽面積在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扶持;
(二)項目展覽面積在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扶持;
(三)項目展覽面積在4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60萬元扶持;
(四)項目展覽面積超過80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扶持。
重點扶持符合我市主導產業方向、對我市經濟社會等領域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項目。逐步增加成交金額等經濟效益類指標。
第九條 境外展商不少于5個國家或地區、國際展位(面積)20%以上的國際化展覽項目,扶持標準在第八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10%,總金額不超過110萬元。
第十條 每個展覽項目根據綜合評估情況,扶持培育期不超過三年(屆),對于第二年(屆)至第三年(屆)分別按照項目舉辦當年標準的75%、50%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 對特別重要的國際性、國家級會展和市政府指定的重要會展活動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議”的流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在本市舉辦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協會聯盟(UIA)統計范圍的會議,一次性給予10萬元扶持。
第十三條 引進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項目來本市舉辦,一次性給予15萬元扶持。
第十四條 在本市舉辦的展覽項目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扶持。
第四章 資金申請和撥付流程
第十五條 項目扶持資金申請和撥付流程:
(一)事先備案。符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會展項目舉辦單位應根據《杭州市重大會展活動備案辦法》于項目舉辦前30天通過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向市商務局備案,未經備案和未按時間要求備案的項目,市商務局不受理該項目扶持資金的申請;
(二)正式申請。按前款要求事先備案的會展項目舉辦單位,在項目舉辦前15天通過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向市商務局提出正式申請(見附件1);在項目結束后30天內,舉辦單位向市商務局提交申請扶持資金相關書面材料(見附件2);
同一主體在一年中多次舉辦同一題材會展項目,只能就其中一項會展活動提出扶持資金申請;
同期舉辦的同一個會展項目,其中包含展覽、會議(論壇)和活動內容的,原則上只能就其中一項內容提出扶持資金申請;
(三)核查評估。市商務局接到會展項目舉辦單位正式申請后,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評估;
(四)部門評審。市商務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征求市場監管等市級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
(五)事前公示。將審查結果在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六)資金下達。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商務局將扶持資金分配計劃函告市財政局,作為下達扶持資金的依據。市財政局根據市商務局提供的經公示無異議的扶持資金分配函,會同市商務局正式行文下達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 其他扶持資金申請和撥付流程:
(一)書面申請。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會展項目和相關機構,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書面佐證材料;9月份以后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和機構可在翌年提出申請(見附件3、4);
(二)部門評審。市商務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征求市場監管等市級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
(三)事前公示。將審查結果在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四)資金下達。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商務局將扶持資金分配計劃函告市財政局,作為下達扶持資金的依據。市財政局根據市商務局提供的經公示無異議的扶持資金分配函,會同市商務局正式行文下達扶持資金。
第十七條 同一會展項目舉辦單位超過一家的,遞交申請資料的申請單位應為該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單位或知識產權歸屬單位委托的申請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對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績效評價,嚴格跟蹤問效。市商務局負責落實扶持資金的分配使用,嚴格支出管理,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將扶持資金納入預算安排,及時下達預算,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舉辦單位近三年內有違法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的,或會展項目出現嚴重安全責任事故、嚴重侵犯參展參會有關主體權益事件的,取消扶持資金申請資格。
第二十條 舉辦單位應如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虛報冒領扶持資金的,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款項,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列入會展不良誠信單位名單,五年內不得申請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評估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在評估過程中發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